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03浏览量:4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围绕学生成长这个中心,依靠教师发展这个根本,突出教学重心”的学校发展战略,推动学校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保障教学和管理工作科学性、规范化,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评价机制特制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校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第三方”主体,是学校教学咨询、教学监督、教学评估工作的独立、专业性、指导性机构。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的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执纪问责监督为主责,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对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教学管理系统的效能进行约束性评估,适时提出专业性的告诫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相对于现有的教学行政管理体系独立开展工作。学校从经费和资源上保证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正常运行。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由学校教育教学专家以及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校友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教务长担任,另设副主任3人。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中学校教育教学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师德水平,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2.有丰富的课堂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教育评价或教育管理理论等方面的知识。

3.具有独立开展教学和管理调查研究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教学指导的能力。

4.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分析、综合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中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校友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学校,了解学校。

2.比较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的分析、综合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七条  委员任期4年(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任期为2年)。任期内受聘者因特殊原因可提出辞聘申请。对工作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职责者,学校将做出解聘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审议和评估学校教学发展质量、提出教学改革意见、对教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相关的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事宜,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参加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专业评估,列席学校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每学年在“三开”平台上向学校提交一份教学质量咨询和评估报告,针对教学质量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相关单位专题会议,集中反馈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围绕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组织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及相关事宜开展规范性的专业督导和评价评估工作,对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3.调查和了解教师的教学状况、教学方法及教学研究等情况,了解教师对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指导建议进行反馈。引导教师关注学生的学习满意度、关注学生的学习诉求。

4.倾听学生声音,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方法及学习质量等情况,了解学生对教学活动、教学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指导建议进行反馈。

5.针对具体问题,了解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主体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对教师和学生调研所反馈的对各级教学管理工作的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

6.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教师需求,提出教师专业发展建议,提供基于问题和需求的教师专业学习发展活动和培训。

7.参与学校教师晋职和奖惩等事项的教学评价工作,对相关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批评意见。

8.把教学督导、评价和评估工作本身作为学术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9.受理师生及学生家长对教学工作的诉求信访,受理教师、管理干部对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四章职责履行

第九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委员在其履行职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牢牢把握政治方向,突出立德树人。

2.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争取广大师生的积极参与,客观、深入了解分析教学状态。尊重教学和管理的规律,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评价力求科学、客观、准确、公正。

3.教学督导和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深入教学和管理一线调研。每位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校友代表不在此列);每位委员每学期须就教学改革或管理提出至少1个议案;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必须每学期组织委员会开展至少1项专题调研。

第十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随时询问教学管理人员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3.根据需要,可以查阅教师的讲稿和教案,调阅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和管理相关的档案资料,相关学院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4.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学校各类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估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会需要作出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相关学院和部门应及时回应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或者委员个人提出的评估意见、教学改革意见和议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审定批准后执行,由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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